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需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8-09-13 10:59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财产来源于社会公众,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而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包括税收优惠待遇等),因此,慈善财产就需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将有力地保护捐赠、志愿者、受益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8月23日,在民政部举行的“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强调,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也有公开慈善信息的职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就是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慈善组织不仅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同时也要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以及司法监督、行业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说:“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2017年9月1日,民政部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这是一个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的平台。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地工作,积极地协调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已经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一些政府平台,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需要强调的是,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公开慈善信息。”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慈善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信息公开,除了专章规定以外,《慈善法》里面其他各章还有20个条款也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也就是说慈善信息公开是全方位的,这就要求慈善组织要承担相应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最基本的要求。

  未履行信息公开可追责

  近年来,因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产生的效果好,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都通过互联网来开展公开募捐。那么,网络开展慈善募捐的信息公开应该如何来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李波表示,针对网络慈善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民政部据此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与《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

  据记者了解,早在《慈善法》出台时,民政部就已经出台了与《慈善法》同步实施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将公开募捐又进一步明确。总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今后将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其透明度相应的也会更高。只有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才能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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